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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单位试用期陷阱

发布时间: 2018-11-26 |  来源:柳州市恒安人力资源市场 |  浏览数:1846 |  字体:T T T

1、试用期时间过长。

用人单位非法延长试用期,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半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却商定3个月。设定试用期的本意,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但是有些单位了了减少用人本钱,应用试用期的低薪对劳动者“了解”的没完没了。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永远不过试用期。

有企业以各种理由通知求职者试用期不合格,再以低廉的薪资继续招聘相同岗位,循环往复,降低本钱。

所以,求职者在招聘前一定要了解摸清企业的背景和运营状况。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员工。如被告知不契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恳求单位人事部门拿出证明本人不契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一旦发现权益遭到损伤,应及时到招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不签署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本钱,应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拖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抵达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告知求职学生错误的概念,例如劳动合同须过试用期后给予签署,试用期间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等。

假设遭遇用人单位违犯试用期相关法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揭发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则:已树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之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4、试用期工资过低。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本钱,打起了试用期的主意,常常商定了较低的试用期工资,而求职者为了顺利经过试用期,为了保住就业岗位,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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